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10,行執更一,1,202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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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翠瑛
即債 權人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
相 對 人 國立嘉義大學
即 債 務人
代 表 人 艾群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下述執行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3項規定:「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

,是上開強制執行法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就聲請人民國106年5月15日升等為教授之申請案,應依為執行名義之行政法院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應徵收執行費3,000元,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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