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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監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育辰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原告因獄政事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參照)。
二、補正下列書狀之欠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07條第1項參照),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或繕本:
㈠、被告機關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住居所。另原告之當事人欄處稱謂應為「原告」而非「聲請人」,請予以更正。
㈡、本件未記載訴之聲明,請載明欲撤銷之原處分為何,以及是否包含復審決定書。
如是,請更正,並補正本件不服之行政處分書及復審決定之函文。
㈢、依上開說明提出經補正後之書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或繕本。
監獄內影印影本請自行依規定向所屬監獄申請,或自行書寫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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