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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元思
指定辯護人 洪千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5 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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