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吳高秀杏
吳志昇
被 告 李新巃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年度嘉交簡字第四四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