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交附民,71,2011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葉月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林燕珠即利泰行
羅煒翔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107號(業經本院裁定改分為100年度嘉交簡字第5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黃明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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