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嘉交簡,476,201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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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交簡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章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章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惟所記載之車牌號碼「JD8-481」更正為「JDB-48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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