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嘉交簡,483,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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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交簡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保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保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罪名等,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且補充被告王保安之主觀犯意為「明知飲酒過量不得駕駛機動車輛,仍基於致交通公共危險之犯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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