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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胡雅菱
被 告 林義徵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嘉交簡字第37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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