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坤泰
葉惠敏
被 告 劉坤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嘉交簡字第4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坤泰、葉惠敏對本院100年度嘉交簡字第422號,被告劉坤宏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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