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印太
陳貴銀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何燦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嘉交簡字第33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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