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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和傑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三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和傑:㈠、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壹張均沒收;
㈡、又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㈢、又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壹張均沒收;
㈣、又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壹張均沒收;
㈤、又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㈥、又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壹張均沒收。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事實部分,補充「吳和傑基於重利之犯意,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五月二日止期間,以其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插入其所有NOKIA牌行動電話一具內,作為聯絡工具,分別在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乘紀義生、洪德正需款孔急之際,與其等約定如附表一所示借款金額,借款為一個月為限,利息按月息百分之十計算,交付借款時即預扣該月利息,紀義生、洪德正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票據,以為借款擔保,吳和傑另影印紀義生身分證,作為將來追索債務之用,吳和傑因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
警方嗣執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一百年五月三日下午五時,至吳和傑嘉義市○區○○路七七八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本票六張,吳和傑所有供重利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一具(含SIM一張)、空白商業本票七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一張。」
等語。
三、被告吳和傑六次重利行為,時間地點迥然可分,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
四、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空白商業本票七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一張,係被告所有供貸放重利所用之物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扣案之本票,係被害人借款時交付與被告執有供作擔保使用,本票內含合法權利,且其行使無法與本票分離,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金額單位均係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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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人│借款時間 │借款本金│預扣利息│擔保品│利息計算 │
│號│ │借款地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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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紀義生│100.04.14 │15000元 │1500元 │附表2 │10分,相當│
│ │ │10:00 │ │ │編號1 │年利率120%│
│ │ │嘉義市西區遠│ │ │本票 │ │
│ │ │東街151號 │ │ │ │ │
├─┼───┼──────┼────┼────┼───┼─────┤
│2 │洪德正│100.04.16 │10000元 │1000元 │附表2 │10分,相當│
│ │ │20:00 │ │ │編號2 │年利率120%│
│ │ │嘉義市東區文│ │ │本票 │ │
│ │ │化公園 │ │ │ │ │
├─┼───┼──────┼────┼────┼───┼─────┤
│3 │紀義生│100.04.22 │5000元 │500元 │附表2 │10分,相當│
│ │ │10:00 │ │ │編號3 │年利率120%│
│ │ │嘉義市西區遠│ │ │本票 │ │
│ │ │東街151號 │ │ │ │ │
├─┼───┼──────┼────┼────┼───┼─────┤
│4 │紀義生│100.04.27 │5000元 │500元 │附表2 │10分,相當│
│ │ │11:00 │ │ │編號4 │年利率120%│
│ │ │嘉義市西區南│ │ │本票 │ │
│ │ │興公園 │ │ │ │ │
├─┼───┼──────┼────┼────┼───┼─────┤
│5 │洪德正│100.04.30 │10000元 │1000元 │附表2 │10分,相當│
│ │ │20:00 │ │ │編號5 │年利率120%│
│ │ │嘉義市東區文│ │ │本票 │ │
│ │ │化公園 │ │ │ │ │
├─┼───┼──────┼────┼────┼───┼─────┤
│6 │紀義生│100.05.02 │5000元 │500元 │附表2 │10分,相當│
│ │ │10:00 │ │ │編號6 │年利率120%│
│ │ │嘉義市西區遠│ │ │本票 │ │
│ │ │東街15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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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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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發票人│面額 │發票日期 │票號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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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票│紀義生│15000元 │100.04.14 │330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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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票│洪德正│10000元 │100.04.16 │6277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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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票│紀義生│5000元 │100.04.22 │330127 │ │
├──┼──┼───┼────┼─────┼────┼──────┤
│4 │本票│紀義生│5000元 │100.04.27 │330128 │ │
├──┼──┼───┼────┼─────┼────┼──────┤
│5 │本票│洪德正│10000元 │100.04.30 │627716 │ │
├──┼──┼───┼────┼─────┼────┼──────┤
│6 │本票│紀義生│5000元 │100.05.02 │6277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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