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賴春元於民國98年1月起至99年1月止,受雇於蔡玉枝所經營
- 二、證據:
- (一)被告賴春元於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54號準備程序、偵查中之
- (二)告訴人福祥公司代表人蔡玉枝於偵查中,及前揭本院準備程
- (三)收款單4張、福祥公司出(進)貨單影本16張、福祥公司商
- (四)賴春元填具之挪用客戶金額明細表3份。
- (五)被告填寫之切結書1份、協議書2份。
- 三、論罪科刑:
- (一)查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
- (二)按刑法第217條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
- (三)故核被告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 (四)爰審酌:(1)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告訴人公司業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春元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104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春元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壹所示之偽造署押共計拾枚,均沒收。
又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如附表壹所示之偽造署押共計拾枚,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賴春元於民國98年1月起至99年1月止,受雇於蔡玉枝所經營之福祥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福祥公司)擔任業務員,職務內容為填寫出貨單、運送貨品予客戶並向位於嘉義縣、臺南縣(現已改制為臺南市)之客戶收取貨款,且應將收取之貨款繳回福祥公司。
詎賴春元竟分別:(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分別:(1)於98年5月間某日,接續向附表壹編號6、12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壹編號6、12所示款項後,未將貨款繳回,而予以侵吞花用;
(2)於98年6月19日後某日,接續向附表壹編號1至4、7 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壹編號1至4、7 所示款項後,未將貨款繳回,而予以侵吞花用;
(3)於98年7月間某日,接續向附表壹編號5、8至11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壹編號5、8至11所示款項後,未將貨款繳回,而予以侵吞花用;
(4) 於98年11月間某日,接續向附表壹編號13、23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壹編號13、23所示款項後,未將貨款繳回,而予以侵吞花用;
(5) 於98年12月31日,接續向附表壹編號14至22、24、38、39、41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壹所示款項後,未將貨款繳回,而予以侵吞花用;
(6)於99年1月間15日至同年月30日間某日,接續向附表壹編號25至37、40、42至50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壹所示款項後,未將貨款繳回,而予以侵吞花用。
(二)賴春元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前揭99年1 月15日至同年月30日間某日侵吞貨款時,接續於進貨單上偽造附表壹編號31、34、37、42至46客戶之簽名,以表示上開客戶業已收受貨物,然尚未支付貨款,嗣並將上開偽造之進貨單行使交付福祥公司,足生損害於福祥公司對於貨款收入之正確性與附表壹編號31、37、42至46之客戶信用。
(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 (1)於99年1 月上旬某日,明知並無客戶訂購貨物,仍在其業務職掌之出貨單上填載不實之出貨資料後,持向福祥公司佯稱公司客戶欲購買貨品而行使之,使福祥公司陷於錯誤,而將附表貳編號1至8所示之貨物出貨交予賴春元,賴春元於取得上開貨物後,即帶回住處食用,足生損害於福祥公司對於出貨及貨款收取之正確性。
(2)於99年1月中旬某日,明知客戶並未訂購貨物,仍在其業務職掌之出貨單上填載不實之出貨資料後,持向福祥公司佯稱公司客戶欲購買貨品而行使之,使福祥公司陷於錯誤,而將附表貳編號9 至24所示之貨物出貨交予賴春元,賴春元於取得上開貨物後,即帶回住處食用,足生損害於福祥公司對於出貨及貨款收取之正確性。
二、證據:
(一)被告賴春元於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54號準備程序、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福祥公司代表人蔡玉枝於偵查中,及前揭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訴。
(三)收款單4 張、福祥公司出(進)貨單影本16張、福祥公司商品庫調整明細表2張、福祥公司對帳請款明細單影本8張、出入貨單明細表影本2張
(四)賴春元填具之挪用客戶金額明細表3份。
(五)被告填寫之切結書1份、協議書2份。
三、論罪科刑:
(一)查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原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依該規定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定其應執行之刑倘逾有期徒刑6 月,則不得易科罰金。
而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即98年6 月19日起,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其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時,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宣告易科罰金。
嗣98年12月30日公布、99年1月1日施行刑法第41條第8項乃規定:「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依該規定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其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 月者,得易科罰金。
本件被告犯罪事實一(一)(1)之犯罪時間,在98年6月19日上開大法官解釋公布及刑法第41條第8項公布施行之前,其餘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公布生效後或刑法第41條修正生效後,揆諸上開說明,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其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 月時,刑罰權效果即因得否易科罰金而有不同,自屬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有利於被告,自應依該條項規定定其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刑法第217條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劃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而言,故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劃押,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足以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 號判決要旨可參。
查被告於前揭進貨單偽造客戶之簽名,以表示客戶業已收受貨物,然尚未支付貨款,具收據性質,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上開行為,顯係犯偽造私文書罪,而非僅係單純之偽造署押。
(三)故核被告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引用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之規定求予論科,尚有未洽,惟因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被告所犯之上開罪名,經本院於審理時予以告知,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犯罪事實一(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215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犯罪事實一(一)(1)至(6)各次編號所示侵吞貨款情形,均有反覆多次侵占福詳公司貨款之行為,且均係在同日利用向嘉義縣或臺南縣之客戶收取款項之機會,於密接時、地,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均包括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被告犯罪事實一(二),反覆多次偽造客戶簽名而偽造私文書,均係於向犯罪事實一(一) (6)所示客戶收取貨款時所為,亦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接續偽造客戶署押之行為,為接續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後復持向告訴人行使,接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犯罪事實一(三)(1)、(2)所示詐欺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間,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1)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告訴人公司業務員,負責收取貨款,竟利用職務之便而侵占客戶所繳交之貨款,嗣並於進貨單偽造客戶簽名,以行使偽造文書方式,掩飾其犯行;
及為圖己利,以於出貨單登載不實方式,詐取告訴人公司貨物之動機、手段;
(2)所侵占、詐領告訴人財物之數額,及告訴人所受損害;
(3)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依和解條件給付告訴人58萬元,有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之刑事陳報狀1 份,及告訴人公司代表人蔡玉枝於本院100年易字第454號準備程序之陳述可參(見他卷第86頁;
本院易字卷第17頁),態度尚稱良好;
(4)告訴人公司代表人蔡玉枝於前揭準備程序時陳稱願意原諒被告,希望予被告緩刑機會,檢察官於起訴書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以勵被告自新等情,並參酌被告請求本院就各罪定執行刑為1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意見,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現已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依和解條件賠償告訴人,足認業已悔悟,經此刑事偵、審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參酌告訴人及檢察官前揭意見,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至如附表壹所示之偽造署押共計10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19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
│編號│ 出貨時間 │告訴人收取貨│客戶名稱 │ 侵佔金額 │偽造署押│
│ │ │款時間 │ │(新台幣:元)│ │
├──┼─────┼──────┼─────┼───────┼────┤
│1. │98年6月間 │98年7月20日 │明忠 │1萬8,317 │無 │
├──┼─────┼──────┼─────┼───────┼────┤
│2. │98年6月間 │98年7月20日 │合丰 │ 5,100 │無 │
├──┼─────┼──────┼─────┼───────┼────┤
│3. │98年6月間 │98年7月20日 │甲廠 │ 5,400 │無 │
├──┼─────┼──────┼─────┼───────┼────┤
│4. │98年6月間 │98年7月20日 │白河國中 │ 2,867 │無 │
├──┼─────┼──────┼─────┼───────┼────┤
│5. │98年7月間 │98年9月7日 │中埔東榮 │2萬7,310 │無 │
├──┼─────┼──────┼─────┼───────┼────┤
│6. │98年5月間 │98年9月7日 │內角1之2營│1萬4,280 │無 │
├──┼─────┼──────┼─────┼───────┼────┤
│7. │98年6月間 │98年9月7日 │同上 │ 8,520 │無 │
├──┼─────┼──────┼─────┼───────┼────┤
│8. │98年7月間 │98年9月7日 │同上 │ 5,700 │無 │
├──┼─────┼──────┼─────┼───────┼────┤
│9. │98年7月間 │98年9月7日 │內角步兵崗│ 6,000 │無 │
├──┼─────┼──────┼─────┼───────┼────┤
│10. │98年7月間 │98年9月7日 │明忠 │3萬4,769 │無 │
├──┼─────┼──────┼─────┼───────┼────┤
│11. │98年7月間 │98年9月7日 │頭橋欣欣 │ 3,760 │無 │
├──┼─────┼──────┼─────┼───────┼────┤
│12. │98年5月間 │98年9月7日 │大芳 │ 4,105 │無 │
├──┼─────┼──────┼─────┼───────┼────┤
│13. │98年11月間│99年1月26日 │竹崎美芳 │2萬1,665 │無 │
├──┼─────┼──────┼─────┼───────┼────┤
│14. │98年12月間│99年1月26日 │竹崎美芳 │1萬2,665 │無 │
├──┼─────┼──────┼─────┼───────┼────┤
│15. │98年12月間│99年1月26日 │丰田 │1萬1,748 │無 │
├──┼─────┼──────┼─────┼───────┼────┤
│16. │98年12月間│99年1月26日 │明忠 │4萬4,170 │無 │
├──┼─────┼──────┼─────┼───────┼────┤
│17. │98年12月間│99年1月26日 │白河國中 │ 6,780 │無 │
├──┼─────┼──────┼─────┼───────┼────┤
│18. │98年12月間│99年1月26日 │西河 │1萬5,720 │無 │
├──┼─────┼──────┼─────┼───────┼────┤
│19. │98年12月間│99年1月26日 │勝和 │ 6,210 │無 │
├──┼─────┼──────┼─────┼───────┼────┤
│20. │98年12月間│99年1月26日 │中埔東榮 │3萬0,435 │無 │
├──┼─────┼──────┼─────┼───────┼────┤
│21. │98年12月間│99年1月26日 │番路菜攤 │1萬1,925 │無 │
├──┼─────┼──────┼─────┼───────┼────┤
│22. │98年12月間│99年1月26日 │親鄉 │ 6,650 │無 │
├──┼─────┼──────┼─────┼───────┼────┤
│23. │98年11月間│99年1月26日 │中埔農會 │7萬7,850 │無 │
├──┼─────┼──────┼─────┼───────┼────┤
│24. │98年12月間│99年1月26日 │中埔農會 │ 8,481 │無 │
├──┼─────┼──────┼─────┼───────┼────┤
│25.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內角1之2營│3萬7,980 │無 │
├──┼─────┼──────┼─────┼───────┼────┤
│26.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隆興 │ 5,740 │無 │
├──┼─────┼──────┼─────┼───────┼────┤
│27.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西河 │ 8,110 │無 │
├──┼─────┼──────┼─────┼───────┼────┤
│28.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明忠 │ 6,185 │無 │
├──┼─────┼──────┼─────┼───────┼────┤
│29.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親鄉 │ 6,094 │無 │
├──┼─────┼──────┼─────┼───────┼────┤
│30.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福興 │ 2,415 │無 │
├──┼─────┼──────┼─────┼───────┼────┤
│31.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合丰 │ 3,483 │偽簽「淑│
│ │ │ │ │ │君」 │
├──┼─────┼──────┼─────┼───────┼────┤
│32.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番路菜攤 │ 2,195 │無 │
├──┼─────┼──────┼─────┼───────┼────┤
│33.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勝和 │ 9,328 │無 │
├──┼─────┼──────┼─────┼───────┼────┤
│34.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維家 │1萬6,481 │偽簽「林│
│ │ │ │ │ │」、「淑│
│ │ │ │ │ │美」 │
├──┼─────┼──────┼─────┼───────┼────┤
│35.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 中埔農會 │ 1,350 │無 │
│ │ │ │(生鮮部)│ │ │
├──┼─────┼──────┼─────┼───────┼────┤
│36.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 中埔農會 │7萬1,288 │無 │
├──┼─────┼──────┼─────┼───────┼────┤
│37. │99年1月間 │99年1月26日 │ 丰田 │ 2,490 │偽簽「黃│
│ │ │ │ │ │」 │
├──┼─────┼──────┼─────┼───────┼────┤
│38. │98年12月間│99年2月間 │ 何記 │ 3,720 │無 │
├──┼─────┼──────┼─────┼───────┼────┤
│39. │98年12月9 │99年2月間 │巧味珍 │ 1,080 │無 │
│ │日 │ │ │ │ │
├──┼─────┼──────┼─────┼───────┼────┤
│40. │99年1月15 │99年2月間 │巧味珍 │ 1,080 │無 │
│ │日 │ │ │ │ │
├──┼─────┼──────┼─────┼───────┼────┤
│41. │98年12月31│99年2月間 │竹崎柳先生│ 1,680 │無 │
│ │日 │ │ │ │ │
├──┼─────┼──────┼─────┼───────┼────┤
│42. │99年1月間 │99年2月間 │明忠 │ 680 │偽簽「王│
│ │ │ │ │ │躍蓁」 │
├──┼─────┼──────┼─────┼───────┼────┤
│43. │99年1月間 │99年2月間 │金益維家 │1萬9,911 │偽簽「林│
│ │ │ │ │ │」、「淑│
│ │ │ │ │ │美」 │
├──┼─────┼──────┼─────┼───────┼────┤
│44. │99年1月間 │99年2月間 │合丰 │ 2,025 │偽簽「淑│
│ │ │ │ │ │君」 │
├──┼─────┼──────┼─────┼───────┼────┤
│45. │99年1月間 │99年2月間 │合丰 │ 1,280 │偽簽「黃│
│ │ │ │ │ │」 │
├──┼─────┼──────┼─────┼───────┼────┤
│46. │99年1月間 │99年2月間 │番路菜攤 │ 6,870 │偽簽「秀│
│ │ │ │ │ │」 │
├──┼─────┼──────┼─────┼───────┼────┤
│47. │99年1月間 │99年2月間 │芳鄰 │ 900 │無 │
├──┼─────┼──────┼─────┼───────┼────┤
│48. │99年1月間 │99年2月間 │來吉富 │ 140 │無 │
├──┼─────┼──────┼─────┼───────┼────┤
│49. │99年1月間 │99年2月間 │勝和 │ 1,455 │無 │
├──┼─────┼──────┼─────┼───────┼────┤
│50. │99年1月間 │99年2月間 │西河 │ 4,125 │無 │
└──┴─────┴──────┴─────┴───────┴────┘
附表貳
┌──┬────────────┬────────┬─────────┐
│編號│告訴人發覺貨物遭詐領時間│ 詐領貨物 │金額(新台幣:元)│
├──┼────────────┼────────┼─────────┤
│1. │99年1月間 │冰棒(數量不詳)│376 │
├──┼────────────┼────────┼─────────┤
│2. │99年1月11日 │鍋貼4包 │300 │
├──┼────────────┼────────┼─────────┤
│3. │99年1月11日 │手工水餃3包 │225 │
├──┼────────────┼────────┼─────────┤
│4. │99年1月11日 │百吉雪糕5支 │40 │
├──┼────────────┼────────┼─────────┤
│5. │99年1月11日 │漢堡冰10支 │35 │
├──┼────────────┼────────┼─────────┤
│6. │99年1月11日 │桂冠蝦球2盒 │84 │
├──┼────────────┼────────┼─────────┤
│7. │99年1月11日 │雅芳羊肉爐1包 │140 │
├──┼────────────┼────────┼─────────┤
│8. │99年1月11日 │羊肉片5盒 │250 │
├──┼────────────┼────────┼─────────┤
│9. │99年1月25日 │熟鍋貼1包 │75 │
├──┼────────────┼────────┼─────────┤
│10. │99年1月25日 │手工水餃16包 │1,200 │
├──┼────────────┼────────┼─────────┤
│11. │99年1月25日 │龍鳳水餃12包 │1,500 │
├──┼────────────┼────────┼─────────┤
│12. │99年1月25日 │開心棒7支 │25 │
├──┼────────────┼────────┼─────────┤
│13. │99年1月25日 │冰塊21包 │147 │
├──┼────────────┼────────┼─────────┤
│14. │99年1月25日 │抓餅1包 │100 │
├──┼────────────┼────────┼─────────┤
│15. │99年1月25日 │桂冠飛魚蛋2包 │84 │
├──┼────────────┼────────┼─────────┤
│16. │99年1月25日 │桂冠小湯圓6盒 │210 │
├──┼────────────┼────────┼─────────┤
│17. │99年1月25日 │桂冠湯圓2盒 │70 │
├──┼────────────┼────────┼─────────┤
│18. │99年1月25日 │桂冠起司球34盒 │1,428 │
├──┼────────────┼────────┼─────────┤
│19. │99年1月25日 │正點雞塊1包 │105 │
├──┼────────────┼────────┼─────────┤
│20. │99年1月25日 │義美蔥派3包 │105 │
├──┼────────────┼────────┼─────────┤
│21. │99年1月25日 │大熱狗20支 │180 │
├──┼────────────┼────────┼─────────┤
│22. │99年1月25日 │西北餃6盒 │210 │
├──┼────────────┼────────┼─────────┤
│23. │99年1月25日 │干貝丸1包 │350 │
├──┼────────────┼────────┼─────────┤
│24. │99年1月25日 │卡拉雞腿排30支 │72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