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8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火獅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李嘉苓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續字第二九號、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三○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汪火獅犯如附表一所示重利罪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汪火獅於本院審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七月(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被告歷經偵審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被告未有任何前科,素行非差;
到案之重利債務人均未表示追究之意;
查無證據得認被告索討債務過程涉及暴力或脅迫;
被告索取利息與一般民間借貸相較並無顯著苛刻之情事;
被害人王崧鑌生前除積欠被告款項外,曾簽注職棒或職籃賭博,亦向被告以外之多人告貸,尋短非盡可歸咎被告等情,循其請求而為判決,特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犯罪事實部分,補充:「汪火獅基於重利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止期間,在嘉義縣市地區,乘王崧鑌、莊寶玉、蔡忠宏(即蔡紹文)、陳子亮、曾嘉謨、汪茂榮、曾楙絃(起訴書誤載為曾懋紘)、黃獻儀等人需款孔急之際,分別與其等約定如附表一所示借款金額及利息,交付借款時並預扣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王崧鑌、莊寶玉、蔡忠宏、陳子亮、曾嘉謨、汪茂榮、曾楙絃、黃獻儀等人簽發或交付如附表二所示票據,以為借款擔保,汪火獅因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
嗣王崧鑌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前數日,因簽注職棒及職籃賭博,又向汪火獅、綽號『馬』不詳之人、綽號『嘉』不詳之人、綽號『凱立』不詳之人、綽號『台南』不詳之人、綽號『阿宏』不詳之人、綽號『瓜』不詳之人、綽號『小薇』不詳之人、綽號『文祥』不詳之人、綽號『北港』不詳之人、綽號『台中』不詳之人、其父王金龍、其姐王佳姝等人借款未償,面臨龐大債務壓力,頓生厭世之心,遂駕駛牌照號碼二W-六四○三號自用小客車至嘉義縣中埔鄉○○村○○路一○○號三和消防隊停車場內,在自用小客車內燒炭自殺。
同年三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許,為人發現身亡。
後家屬檢閱王崧鑌遺留筆記本,發現汪火獅涉嫌重利,報警處理。
警方旋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七時四十分許,至汪火獅位在嘉義縣中埔鄉同仁村同仁七十八號住處搜索,惟未查得任何贓證物品,嗣汪火獅坦承貸放重利並帶同警方至同鄉隆興村枋樹腳十七號前鐵皮屋倉庫,方起出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據,以及借款人為擔保緣故而交付汪火獅保管之曾嘉謨、王譽錄、張麗珠、陳家豐、莊寶玉、翁雲龍等人身分證影本(董柏璋部分業據警方移送,但檢察官未一併偵查終結;
張麗珠、陳家豐、翁雲龍、林瑞祥部分,警方未一併報告,均應由檢察官偵查)。
案經王崧鑌之父王金龍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等語。
四、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五、爰審酌被告貸放重利期間非短、件數甚夥;查無證據得認其間涉有暴力或脅迫討債情事;
警方搜索時主動告知重利犯罪證據所在;
歷經偵審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被告未有任何前科,素行非差;
到案之重利債務人均未表示追究之意;
被告索取利率與一般民間借貸相較並無顯著苛刻之處;
被害人王崧鑌生前除積欠被告款項外,曾簽注職棒或職籃賭博,更向被告以外之多人告貸款項,尋短乙事非可盡歸被告之重利行為等犯罪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被告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二之犯罪,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非在不予減刑之列,均應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票據,被告仍得持以行使合法債權,其行使合法權利與持有票據無從分離;
扣案之被害人身分證影本,為被害人為擔保緣故交付被告持有,被害人清償仍得取回,非被告所有之物品,均不另宣告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金額單位均係新臺幣)
┌─┬───┬──────┬────┬────┬────┬─────┬────────┐
│編│借款人│借款時間 │借款本金│預扣利息│擔保品 │利息計算 │科刑 │
│號│ │借款地點 │ │ │警卷編號│ │ │
├─┼───┼──────┼────┼────┼────┼─────┼────────┤
│1 │王崧鑌│98.12.02 │5萬元 │6000元 │3-2本票 │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某處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2 │王崧鑌│99.03.09 │10萬元 │12000元 │3-1本票 │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某處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3 │王崧鑌│98.10.12 │10萬元 │6000元 │2-1本票 │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某處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4 │王崧鑌│99.03.12 │10萬元 │6000元 │16-1支票│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某處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5 │莊寶玉│98.04底某日 │6萬元 │6000元 │9-1本票 │10分,相當│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市○○街│ │ │ │年利率12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219-2 號對面│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某處 │ │ │ │ │。 │
├─┼───┼──────┼────┼────┼────┼─────┼────────┤
│6 │蔡忠宏│97.08.25 │10萬元 │6000元 │14-1本票│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和興國小前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7 │蔡忠宏│97.08.27 │10萬元 │6000元 │15-1本票│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和興國小前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8 │蔡忠宏│97.10.23 │3萬元 │1800元 │15-2本票│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和興國小前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9 │蔡忠宏│97.09.05 │6萬元 │3600元 │15-3本票│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和興國小前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0│蔡忠宏│97.11.15 │10萬元 │6000元 │15-4支票│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和興國小前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1│陳子亮│95.09.07 │5萬元 │3000元 │7-2本票 │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消│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防分隊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 │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2│陳子亮│95.09.14 │5萬元 │3000元 │7-1本票 │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消│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防分隊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 │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3│曾嘉謨│98.06.23 │5萬元 │3000元 │1-2本票 │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某處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4│曾嘉謨│98.08.23 │10萬元 │6000元 │1-4本票 │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某處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5│曾嘉謨│98.09.23 │5萬元 │3000元 │1-1本票 │6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7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某處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6│曾嘉謨│99.05.06 │5萬元 │1500元 │1-3本票 │3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36%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某處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7│汪茂榮│99.01.14 │10萬元 │2500元 │5-1本票 │2.5分,相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當年利率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某處 │ │ │ │25%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8│曾楙絃│97.06.06 │4萬5千元│4500元 │6-1本票 │10分,相當│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 │年利率12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某處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9│曾楙絃│97.06.24 │2萬5千元│2500元 │6-2本票 │10分,相當│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縣中埔鄉│ │ │6-3本票 │年利率12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某處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20│黃獻儀│98.12.10 │2萬元 │1000元 │10-1本票│5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市某處 │ │ │ │年利率6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21│黃獻儀│99.04.21 │2萬元 │1000元 │10-2本票│5分,相當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嘉義市某處 │ │ │10-3本票│年利率6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附表二(扣案票據)
┌──┬──┬───┬────┬────┬────┬────────┐
│警卷│票據│發票人│面額 │發票日期│票號 │附註 │
│編號│ │ │ │ │ │ │
├──┼──┼───┼────┼────┼────┼────────┤
│1-1 │本票│曾嘉謨│5萬元 │98.09.23│462972 │ │
├──┼──┼───┼────┼────┼────┼────────┤
│1-2 │本票│曾嘉謨│5萬元 │98.06.23│0000000 │ │
├──┼──┼───┼────┼────┼────┼────────┤
│1-3 │本票│曾嘉謨│15萬元 │99.05.06│252508 │實借5萬元 │
├──┼──┼───┼────┼────┼────┼────────┤
│1-4 │本票│曾嘉謨│10萬元 │98.08.23│462971 │ │
├──┼──┼───┼────┼────┼────┼────────┤
│2-1 │本票│王譽錄│10萬元 │98.10.12│336976 │ │
├──┼──┼───┼────┼────┼────┼────────┤
│3-1 │本票│王崧鑌│10萬元 │99.03.09│336982 │ │
├──┼──┼───┼────┼────┼────┼────────┤
│3-2 │本票│王崧鑌│5萬元 │98.12.02│462974 │ │
├──┼──┼───┼────┼────┼────┼────────┤
│4-1 │本票│張麗珠│5萬元 │98.11.09│552177 │已調查,尚未報告│
├──┼──┼───┼────┼────┼────┼────────┤
│5-1 │本票│汪茂榮│10萬元 │99.01.14│050227 │ │
├──┼──┼───┼────┼────┼────┼────────┤
│6-1 │本票│曾楙絃│4萬5千元│97.06.06│0000000 │ │
├──┼──┼───┼────┼────┼────┼────────┤
│6-2 │本票│曾楙絃│2萬5千元│97.06.24│0000000 │ │
├──┼──┼───┼────┼────┼────┼────────┤
│6-3 │本票│曾楙絃│5萬元 │無 │0000000 │ │
├──┼──┼───┼────┼────┼────┼────────┤
│7-1 │本票│陳子亮│5萬元 │95.09.14│660576 │ │
├──┼──┼───┼────┼────┼────┼────────┤
│7-2 │本票│陳子亮│5萬元 │95.09.07│660577 │ │
├──┼──┼───┼────┼────┼────┼────────┤
│8-1 │本票│陳家豐│3萬元 │98.12.09│00000000│已調查,尚未報告│
├──┼──┼───┼────┼────┼────┼────────┤
│8-2 │本票│陳家豐│2萬元 │99.01.15│00000000│已調查,尚未報告│
├──┼──┼───┼────┼────┼────┼────────┤
│9-1 │本票│莊寶玉│6萬元 │無 │677876 │ │
├──┼──┼───┼────┼────┼────┼────────┤
│10-1│本票│黃獻儀│2萬元 │98.12.10│779538 │ │
├──┼──┼───┼────┼────┼────┼────────┤
│10-2│本票│黃獻儀│1萬元 │99.04.21│779539 │ │
├──┼──┼───┼────┼────┼────┼────────┤
│10-3│本票│黃獻儀│1萬元 │99.04.21│779540 │ │
├──┼──┼───┼────┼────┼────┼────────┤
│11-1│本票│翁雲龍│4萬元 │無 │634676 │已調查,尚未報告│
├──┼──┼───┼────┼────┼────┼────────┤
│11-2│本票│翁雲龍│6萬元 │98.09.09│634677 │已調查,尚未報告│
├──┼──┼───┼────┼────┼────┼────────┤
│12-1│本票│林瑞祥│31萬元 │95.04.27│092939 │已調查,尚未報告│
├──┼──┼───┼────┼────┼────┼────────┤
│13-1│本票│董柏璋│2萬5千元│96.02.07│780877 │尚未偵查終結 │
├──┼──┼───┼────┼────┼────┼────────┤
│14-1│本票│蔡紹文│10萬元 │97.08.25│462955 │蔡紹文即蔡忠宏 │
├──┼──┼───┼────┼────┼────┼────────┤
│15-1│本票│蔡忠宏│10萬元 │97.08.27│586330 │ │
├──┼──┼───┼────┼────┼────┼────────┤
│15-2│本票│蔡忠宏│3萬元 │97.10.23│586339 │ │
├──┼──┼───┼────┼────┼────┼────────┤
│15-3│本票│蔡忠宏│6萬元 │97.09.05│586335 │ │
├──┼──┼───┼────┼────┼────┼────────┤
│15-4│支票│邱容華│10萬元 │97.11.15│0000000 │蔡忠宏持以借款 │
├──┼──┼───┼────┼────┼────┼────────┤
│16-1│支票│許倉入│10萬元 │99.03.12│0000000 │王崧鑌持以借款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