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武龍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武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葉武龍因與賴瓘巍有金錢、感情等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為下為行為:㈠於民國100年2月4日11時51分許迄同年3月2日2時52分許,在嘉義市某地,接續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加害人之生命、身體之簡訊至賴瓘巍之行動電話中。
㈡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0年2月17日4時8分許,至賴瓘巍之住處門外灑冥紙,致賴瓘巍心生畏懼,而危害其安全。
案經告訴人賴瓘巍告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葉武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簡訊文字內容翻拍照片共計28張、簡訊內容一覽表。
㈢證人賴瓘巍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先後13次恐嚇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侵害同一之法益,且係出於同一恐嚇之目的,屬接續犯,應僅成立一恐嚇危害安全。
至起訴意旨認被告非同日所為之恐嚇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被告所犯上開兩罪,係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竟不循正當途徑解決與告訴人之感情、金錢糾紛,反以傳送簡訊、潑灑冥紙恐嚇他人,惡性非輕,惟被告於偵查中犯後坦承犯行,並已知悔改且搬離嘉義地區,承諾不再搜擾被害人(見100年5月17日偵訊筆錄,100年度偵字第3352號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附表:
┌─┬──────┬──────┬─────────────┐
│編│時間 │被告所用門號│恐嚇簡訊內容 │
│號│ │ │ │
├─┼──────┼──────┼─────────────┤
│1 │100年2月4日 │0000-000-000│關機,不接電話我更杜纜…更│
│ │11時51分 │ │抓狂!最好你能夠承受的 │
├─┼──────┼──────┼─────────────┤
│2 │100年2月4日 │0000-000-000│你很清楚我抓狂會做的比你更│
│ │20時4分 │ │狠…更絕…我會做給你看的了│
├─┼──────┼──────┼─────────────┤
│3 │100年2月7日 │0000-000-000│最後極限了,電話簡訊我不再│
│ │23時21分 │ │打了一小時時間等你回電話電│
│ │ │ │話不回後果個自承擔要我死你│
│ │ │ │絕對要賠葬敢欺騙我 │
├─┼──────┼──────┼─────────────┤
│4 │100年2月8日 │0000-000-000│這就是我最後要走的路(同歸│
│ │20時8分 │ │於盡) │
├─┼──────┼──────┼─────────────┤
│5 │100年2月12日│0000-000-000│你或許不相信我剛放過你我在│
│ │3時10分 │ │一旁看著你做電梯上樓只想跟│
│ │ │ │你聊聊聽聽你的聲音你都不肯│
├─┼──────┼──────┼─────────────┤
│6 │100年2月12日│0000-000-000│有一天你下班我會在你房間等│
│ │13時47分 │ │你到時你可別嚇壞了別不相信│
│ │ │ │我的能耐我已經想好了幾個方│
│ │ │ │法了但那會等到家晉去當兵我│
│ │ │ │才做 │
├─┼──────┼──────┼─────────────┤
│7 │100年2月13日│0000-000-000│拿你沒辦法最後只好拿你的罪│
│ │4時36分 │ │愛出口悶氣了!別 │
├─┼──────┼──────┼─────────────┤
│8 │100年2月13日│0000-000-000│炩時間到了你的自私害到的是│
│ │5時(原起訴 │ │你的最愛反正你有人照顧就放│
│ │書誤載為13時│ │棄另二個嗎你交給東利阿處理│
│ │5分) │ │我讓你爽我找另二個出氣了 │
├─┼──────┼──────┼─────────────┤
│9 │100年2月24日│0000-000-000│冥紙買了一捆不把他用完-太│
│ │17時14分 │ │浪費了你說是不是昨天跟人吃│
│ │ │ │飯-應當很開心吧 │
├─┼──────┼──────┼─────────────┤
│10│100年2月24日│0000-000-000│倩:你要我做的事我已經開始│
│ │21時45分 │ │做了人應該很快就抓到了到時│
│ │ │ │候在用他的電話底給你你別嚇│
│ │ │ │到了孩子而以跑不掉的 │
├─┼──────┼──────┼─────────────┤
│11│100年2月27日│0000-000-000│還是不接無所謂我就繼續做讓│
│ │19時7分 │ │你難堪的事直到你要接為止噴│
│ │ │ │字不單是大樓上班的門照噴 │
├─┼──────┼──────┼─────────────┤
│12│100年3月1日 │0000-000-000│又有要開始瘋狂的感覺出來了│
│ │17時12分 │ │這次不知道會做出什麼驚天動│
│ │ │ │地的事出來送你這麼多證據夠│
│ │ │ │用了嗎快出庭了我會要求傳東│
│ │ │ │利跟你的新鬥正出來面對 │
├─┼──────┼──────┼─────────────┤
│13│100年3月2日 │0000-000-000│樓下喊的不夠大聲我在去買個│
│ │2時52分 │ │擴音器或許更好用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