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嘉簡附民,11,201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和廣
原 告 劉張素描
被 告 楊尚龍
被 告 簡薪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793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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