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嘉簡附民,17,201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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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閃
黃裕欽
被 告 羅清風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閃、黃裕欽對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863號,被告羅清風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林坤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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