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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攏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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