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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銘傳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三三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銘傳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歷經警詢及偵查均自白犯罪,態度非差;
被告係以家中辱罵告訴人之方式違反保護令,情節堪稱輕微;
本院電詢告訴人即被害人林麗雲本人,其稱無意見等情,認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為宜。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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