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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玟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七、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玟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警詢時自白犯罪並同意採尿,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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