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智易,4,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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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順
上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一三號),本院簡易庭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所列情形,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黃啟順所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憲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業已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依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道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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