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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朴簡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慶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慶峯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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