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意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