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亞倫
具 保 人 蔡玉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所列之「具保人蔡惠玉」均應更正為「具保人蔡玉惠」、主文欄所列之「蔡惠玉」應更正為「蔡玉惠」。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所列之「具保人蔡惠玉」、主文欄所列之「蔡惠玉」,均應分別為「具保人蔡玉惠」、「蔡玉惠」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