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聲,564,2011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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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4號
受 刑 人 吳吉華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0年5月11日
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年籍欄內關於其歲數暨出生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56』歲(民國『43』年5月22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年籍欄內關於其歲數暨出生日期之記載,誤載為「26歲(民國73年5月22日生)」應更正為「『56』歲(民國『43』年5月22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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