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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松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十二「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應更正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49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或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附表內有如主文所示顯係誤載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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