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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秀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總表參拾貳張、電子計算機壹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三三四號),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林秀花犯刑法第268條之罪,業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18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秀花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為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1826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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