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聲,591,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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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國安因開庭之需要,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一百年度朴簡字第一三六號被告王國安妨害自由案件一百年五月六日上午十一時開庭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惟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僅「被告之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自訴代理人」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被告則不與焉。

聲請人茲以被告身分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與上揭規定未合,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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