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文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文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18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4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