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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傑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至5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應執行處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編號6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4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各該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意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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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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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偽造文書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竊盜 │
│ │ │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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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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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08月17日晚上11│99年02月08日晚間7 │98年05月10日 │
│ │時36分 │、8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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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98年度營偵│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
│年度案號 │字第1887號 │字第271 號 │字第269、2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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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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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245號 │99年度嘉交簡字第68│99年度嘉簡字第1187│
│ │ │ │7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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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判 決│ │ │ │
│ │ │99年05月31日 │99年07月30日 │99年08月1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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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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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245號 │99年度嘉交簡字第68│99年度嘉簡字第1187│
│ │ │ │7號 │號 │
│ ├───┼─────────┼─────────┼─────────┤
│判 決 │判 決│ │ │ │
│ │確 定│99年06月25日 │99年08月16日 │99年09月13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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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助│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
│ │字第182號(100年執│緝字第147號(100年│緝字第138號(100年│
│ │更字第486號) │執更字第486號) │執更字第4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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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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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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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06月05日15時許│98年07月10日16時許│98年05月12日凌晨0 │
│ │ │ │時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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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
│年度案號 │字第269、270號 │字第269、270號 │字第2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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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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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187│99年度嘉簡字第1187│100年度嘉簡字第428│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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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判 決│ │ │ │
│ │ │99年08月16日 │99年08月16日 │100年03月1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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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187│99年度嘉簡字第1187│100年度嘉簡字第252│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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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判 決│ │ │ │
│ │確 定│99年09月13日 │99年09月13日 │100年04月07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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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
│ │緝字第138號(100年│緝字第138號(100年│字第1477號 │
│ │執更字第486號) │執更字第48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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