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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晉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傳真機壹台、簽單肆張、開獎對獎單參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二三○號),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晉文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坦承在卷(見警卷第一頁反面),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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