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聲,648,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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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振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振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翁振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及十一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九十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年九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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