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佑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佑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佑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徐佑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