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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毓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558號)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毓媜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9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9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558號),係被告所有供該案賭博犯罪所用之器具及所得之金錢,亦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無訛(見警卷第1至第3頁、偵卷第9至10頁),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
1、賭博電玩IC板壹片。
2、新台幣貳仟陸佰柒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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