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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水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水濱所犯如附表所示拾陸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拾玖年。
理 由查受刑人方水濱因犯如附表所示16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98年度訴字第341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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