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聲,687,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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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李宗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處分人免除監護處分執行案件(99年度執保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憲所處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李宗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確定。

受處分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9年4月8日移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現已改制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執行監護處分已有1年以上,茲據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來函稱:「受處分人精神症狀已趨穩定,可改由門診繼續治療」等語,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

二、按監護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次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3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李宗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46號,以其行為時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判決減輕其刑,就受處分人所犯攜帶兇器強盜三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確定,聲請人於99年4月8日將受處分人移送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執行監護處分,有上揭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憑。

又受處分人執行監護處分治療,迄今已1年2個月餘,其監護住院期間症狀表現為:「對於藥物治療、職能治療、行為治療皆能配合。

精神症狀穩定,無幻聽及妄想等精神症狀。

日常生活照顧功能無虞、言談切題、理解能力可。

無衝動與暴力行為。

曾幾次違反病室規則,但經指證與行為規範治療後,已改善。

受處分人精神症狀已趨穩定,且可配合藥物治療,故可終止住院治療,但仍需門診追蹤,目前無繼續於本院監護住院治療之必要」,經主治醫師評估結果認為受處分人精神症狀已趨穩定,可改由門診繼續治療等情,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100年5月27日嘉醫精字第1000006139號函及函附之精神科個案住院病情摘要(000-00-00)各1件在卷可憑,足見受處分人確已無再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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