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聲,691,201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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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金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金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葉金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裁判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8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6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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