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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松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松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松亨前犯竊盜等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及二月又十五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七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七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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