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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德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德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6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6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0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7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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