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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盧俊宏
上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俊宏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縣水上鄉南鄉村牛稠埔三十九之四號。
理 由本件被告盧俊宏前經本院准予羈押。
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規定,限制住居於嘉義縣水上鄉南鄉村牛稠埔39之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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