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聲,700,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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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銘鍾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本件被告蔡銘鍾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母親因腦部開刀,在長庚醫院治療中,父親年邁,被告因擔心雙親,導致高血壓症狀,盼能保外就醫,並處理家中事務,爰懇請核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坦認上開罪嫌,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葉進興、吳清儀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均屬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3 張等附卷可稽,及有扣案破壞剪1 把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

又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進而通緝在案,為警緝獲,且觀諸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有多次因案通緝之記錄,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於民國100 年5 月4 日起,予以羈押。

被告雖以前開情詞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查:㈠查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上開犯嫌,兼有上開卷證存卷可佐,本案並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是其犯罪嫌疑重大要無疑義。

又本件被告前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進而通緝在案,為警緝獲,且觀諸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有多次因案通緝之記錄,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情形,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

㈡又被告所陳家庭狀況等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本院審酌停止羈押之原因,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非本院所得審酌停止羈押之事由。

另聲請意旨認被告有高血壓症狀,盼能保外就醫云云,惟經本院函詢嘉義看守所,據其函覆稱:被告自述於入所前無高血壓病史,於本所羈押期間因頭暈、頸部酸痛症狀,經測量有血壓過高情形,於所內看診服用藥物控制,目前血壓尚不穩定偶有偏高情形,已予調整藥量續監控血壓變化,收容期間本所依醫囑續予妥適照護等情,有臺灣嘉義看守所100 年6 月27日嘉所衛字第1000002711號函附病況說明書、健康護照紀錄影本及所內就診紀錄各1 份在卷足參,是被告所罹患高血壓病症,業經嘉義看守所妥適醫療,尚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所罹患之上開疾病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應認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

再者,被告所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100 年6 月20日執行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被告已非受羈押之人,本件具保停押之聲請,亦無實益。

是被告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被告合於羈押要件,本院所為羈押處分,於法並無不合。

被告據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具保並無法使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必要性消滅,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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