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聖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吉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陳聖吉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99年度嘉簡字第133號、99年度嘉簡字第203號),其中編號2、3之罪並定應執行拘役70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