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安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安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安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至3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附表編號4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意婷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 │條例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9 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09月18日│99年12月15日│99年08月15日│99年12月14日│
│ │下午4時許 │下午3 時55分│某時 │上午11時許 │
│ │ │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100 │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19│度偵字第9839│度毒偵字第15│年度毒偵字第│
│ │02號 │號 │39號 │412 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 │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 │
│ │ │966號 │第53號 │979號 │第296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 │ │ │
│ │ │99年12月27日│100年1月21日│100年1月24日│100年4月22日│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 │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 │
│ │ │966號 │第53號 │979號 │第296號 │
│判 決 ├───┼──────┼──────┼──────┼──────┤
│ │判 決│ │ │ │ │
│ │確 定│100年1月13日│100年2月18日│100年2月18日│100年5月12日│
│ │日 期│ │ │ │ │
├────┴───┼──────┼──────┼──────┼──────┤
│ 備 註 │嘉義地檢100 │嘉義地檢100 │嘉義地檢100 │嘉義地檢100 │
│ │年度執字第62│年度執字第84│年度執字第10│年度執字第20│
│ │9 號 │4 號 │77號 │38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