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聲,731,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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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基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淨重為壹點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基森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毒品為海洛因,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白粉7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54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0 卷第39頁),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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