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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忠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忠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年六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六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十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廷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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