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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竣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竣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竣弌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至4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編號5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有各該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意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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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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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加重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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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減為 │有期徒刑1年,減為 │有期徒刑1年,減為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 │有期徒刑6月,如易 │有期徒刑6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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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09月18日 │98年09月18日 │98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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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587 號等 │第587 號等 │第587 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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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 │ │院 │院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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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972 │99年度上訴字第972 │99年度上訴字第972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 決│ │ │ │
│ │ │99年12月28日 │99年12月28日 │99年12月2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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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972 │99年度上訴字第972 │99年度上訴字第972 │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判 決│ │ │ │
│ │確 定│100年01月24日 │100年01月24日 │100年01月24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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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
│ │字第2235號 │字第2235號 │字第22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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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加重竊盜 │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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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減為 │有期徒刑3月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09月18日 │100年0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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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0 年度偵│
│年度案號 │第587 號等 │字第25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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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院 │ │
│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972 │100年度訴字第360號│
│ │ │號 │ │
│事實審 ├───┼─────────┼─────────┤
│ │判 決│ │ │
│ │ │99年12月28日 │100年05月25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972 │100年度訴字第360號│
│ │ │號 │ │
│判 決 ├───┼─────────┼─────────┤
│ │判 決│ │ │
│ │確 定│100年01月24日 │100年06月09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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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
│ │字第590 號 │字第22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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