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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浩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浩逸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丁浩逸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0年度朴簡字第13號、100年度朴簡字第85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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