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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國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國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國宏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至16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25號裁定定應執行處有期徒刑2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編號17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3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編號18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3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有各該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意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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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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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08月13日20時27│98年10月初某日1 時│98年10月初某日 │
│ │分許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1744號 │第1744號 │第1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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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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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
│ ├───┼─────────┼─────────┼─────────┤
│事實審 │判 決│ │ │ │
│ │ │99年10月08日 │99年10月08日 │99年10月0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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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
│ ├───┼─────────┼─────────┼─────────┤
│判 決 │判 決│ │ │ │
│ │確 定│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
│ │日 期│ │ │ │
├────┴───┼─────────┼─────────┼─────────┤
│ 備 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4110號 │第4110號 │第4110號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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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初某日 │98年10月中旬某日1 │98年10月下旬某日17│
│ │ │時30分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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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1744號 │第1744號 │第1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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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
│ ├───┼─────────┼─────────┼─────────┤
│事實審 │判 決│ │ │ │
│ │ │99年10月08日 │99年10月08日 │99年10月0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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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
│ ├───┼─────────┼─────────┼─────────┤
│判 決 │判 決│ │ │ │
│ │確 定│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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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4110號 │第4110號 │第4110號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底某日23時│98年12月23日17時34│98年12月底某日23時│
│ │許 │分許 │許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1744號 │第1744號 │第1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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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
│ ├───┼─────────┼─────────┼─────────┤
│事實審 │判 決│ │ │ │
│ │ │99年10月08日 │99年10月08日 │99年10月0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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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
│ ├───┼─────────┼─────────┼─────────┤
│判 決 │判 決│ │ │ │
│ │確 定│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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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4110號 │第4110號 │第4110號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 月10日零時許│99年1 月14日零時許│98年8 月中旬20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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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1744號 │第1744號 │第1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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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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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
│ ├───┼─────────┼─────────┼─────────┤
│事實審 │判 決│ │ │ │
│ │ │99年10月08日 │99年10月08日 │99年10月0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
│ ├───┼─────────┼─────────┼─────────┤
│判 決 │判 決│ │ │ │
│ │確 定│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
│ │日 期│ │ │ │
├────┴───┼─────────┼─────────┼─────────┤
│ 備 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4110號 │第4110號 │第4110號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竊盜 │頂替 │頂替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16日16時許│98年11月7 日 │99年3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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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1744號 │第3502號 │第3502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570 號│99年度易字第570 號│
│ ├───┼─────────┼─────────┼─────────┤
│事實審 │判 決│ │ │ │
│ │ │99年10月08日 │99年11月18日 │99年11月1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43 號│99年度易字第570 號│99年度易字第570 號│
│ ├───┼─────────┼─────────┼─────────┤
│判 決 │判 決│ │ │ │
│ │確 定│99年11月16日 │99年12月30日 │99年12月30日 │
│ │日 期│ │ │ │
├────┴───┼─────────┼─────────┼─────────┤
│ 備 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
│ │第4110號 │字第340 號 │字第340 號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竊盜 │贓物 │偽證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5 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22日凌晨1時│99年5 月5 日14時許│99年9月21日 │
│ │21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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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0 年度偵│
│年度案號 │第6284號 │第3932號 │字第9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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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 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39│100年度嘉簡字第353│100年度嘉簡字第390│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 決│ │ │ │
│ │ │100年1 月31日 │100年2 月24日 │100年5 月5 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39│100年度嘉簡字第353│100年度嘉簡字第390│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判 決│ │ │ │
│ │確 定│100年3 月1 日 │100年3 月24日 │100年5 月26日 │
│ │日 期│ │ │ │
├────┴───┼─────────┼─────────┼─────────┤
│ 備 註 │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
│ │字第1025號 │字第1400號 │字第221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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