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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許麗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019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龔許麗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如附表七編號3 、11所示偽造龔有義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龔許麗鎔明知其配偶龔有義於民國96年10月7 日死亡後,龔有義之遺產應為所有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未經龔有義之子女龔玲玲、龔耿暉、龔素照、龔信泓、龔冠毓等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處分龔有義之遺產。
龔許麗鎔為處理、申報龔有義所留下之遺產,結清龔有義所留下之金融帳戶,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授權,自96年10月8 日起至97年4 月18日止,擅自上網登入龔有義名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網路銀行內,輸入龔有義之帳號與密碼,以網路選取、交易之方式,表示係龔有義欲售出股票,並將臺幣及外幣基金贖回、臺幣及外幣定期存款解約改為活期存款,偽造完成上開電腦網頁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即透過網際網路傳送各該網路銀行,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準私文書,以表示龔有義登入電腦內將其名下之股票售出、基金贖回、定期存款解約之處分意思(時間、出賣之股票、贖回之基金、解約之定期存款金額,及存入之銀行帳戶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復接續於附表五、六之時間以電腦轉帳至附表五、六所示龔許麗鎔、龔信泓、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戶名為聖興皮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興公司,登記負責人即為龔許麗鎔)之甲存、活存等帳戶內;
並接續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佯為龔有義或其代理人,簽具如附表七所示之匯款申請書、取款單、取款憑條,並蓋用其所保管之「龔有義」印文於上,持以臨櫃提款、匯款而行使之(偽造之私文書、時間、蓋用印文、偽造署押均如附表七所示),均足生損害於附表一至七所示各該銀行管理客戶財產之正確性及其他全體繼承人對於遺產之管理處分權。
二、案經龔玲玲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核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龔許麗鎔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龔玲玲相符,復有龔有義之戶籍謄本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車禍死亡)、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龔有義名下彰化銀行北港分行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及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附表七所示龔有義名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投資對帳單及資金運用通知書、聖興皮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聖興公司000000000000號甲存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聖興公司0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之存摺影本、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龔許麗鎔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龔信泓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附表七之提款、匯款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刑法第220條之準文書所言,只須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或電磁紀錄,得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即屬之,亦即行為人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時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而行使之,即達於行使準私文書之程度。
查本件被告佯以龔有義之名義,上網至各該網路銀行,輸入龔有義之帳號、密碼等資料進行網路中止贖回、出賣等交易,偽造各該交易網頁之電磁紀錄,足以表彰係基於龔有義之意思所為,是該等電腦網頁電磁記錄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
被告偽造後傳送至各該銀行網站之伺服器,尚構成行使該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網路銀行對於網路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龔有義其他繼承人。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起訴意旨漏載如附表二、四備註欄所載部分,惟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被告為處理龔有義留下之遺產,先後多次對同一銀行帳戶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準私文書),均係基於同一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時間密接、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要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予包括之評價,而均論以單一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各該銀行及其他繼承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爰審酌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為處理亡夫遺產,在未徵詢其餘繼承人之意見,竟自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為前開遺產之處分,所為並不足取;
惟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申報遺產時即以亡夫死亡時間所留之存款、股票、基金數額均予申報,是被告所為上開財產處分之金額雖鉅,惟其係為便利遺產申報所為,惡性尚微,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為圖處分遺產之便利致觸刑章,現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再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人身自由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之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之目的,復審酌被告業已與告訴人等遺產之全體繼承人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查,並育有1 患身心障礙之子,有其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需由被告照顧,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 年。
如附表七編號3 、11所示偽造龔有義之署押各1 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附表七所蓋用之印文,為被告持保管龔有義之印章所蓋用,其印文既屬真正,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六、起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擅自上網登錄龔有義名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網路銀行內,佯為龔有義,以不正方法輸入龔有義之帳號與密碼,將龔有義生前名下之股票售出、臺幣及外幣基金贖回、臺幣及外幣定期存款解約改為活期存款,再擅自將售出之股票、贖回之基金、解約之定期存款均以龔有義名義登入電腦內轉帳,製作龔有義銀行帳戶內轉帳匯出之財產處分變更紀錄等情,足生損害於其他全體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犯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記錄取財罪嫌等語。
惟被告辯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銀行帳戶存款、基金均已申報為遺產,且部分金額支應其與亡夫龔有義所共同經營聖興公司之債務,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
經證人即聖興公司債權人歐金水之妻歐施燕芬於另案98年度家訴字第62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民事事件審理中證述:伊原為滿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與伊先生歐金水經營公司,由龔有義83年開始負責代工,後來龔有義之聖興公司要周轉及更新機械設備,自87年起即向伊夫妻借錢,並簽具聖興公司之本票擔保,由伊匯錢至龔有義之帳戶內,自93年龔有義只給利息,尚欠本金930 幾萬元,龔有義死亡後,伊與被告協商還款,自97年起已經清償930 萬元等語(見98年度家訴字第62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民事事件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是被告辯稱匯入聖興公司之金額為支應與龔有義經營公司所用,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情,足資採信。
況觀諸檢察官所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其上記載申報日期97年1 月29日(無逾期),被繼承人死亡日96年10月7 日,且所申報之項目含存款、股票、基金,均係以龔有義死亡日所留各該銀行之存款金額、股票、基金數額為申報(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偵字第4378號卷第16~21頁),亦有各該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表可資佐證,故依卷內證據,尚難認被告處分、轉帳龔有義遺留財產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就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55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龔有義之彰化銀行北港分行00000000帳戶內之股票為被告龔許麗鎔處分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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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股票交割入帳│處分股票標的(│金額 │
│ │日 │股票代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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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10月11日│8107大億科 │2,6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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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2888新光金 │7,7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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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2886兆豐金 │13,4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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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2892第一金 │21,8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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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 │2362藍天 │28,0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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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上 │6176瑞儀 │35,4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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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上 │8107大億科 │38,9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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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上 │2886兆豐金 │106,7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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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上 │2313華通 │152,3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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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同上 │2888新光金 │189,3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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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同上 │3051力特 │229,2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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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同上 │2409友達 │601,3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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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同上 │6176瑞儀 │1,195,886元 │
├──┼──────┼───────┼──────────┤
│ 14 │同上 │2892第一金 │1,627,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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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同上 │2892第一金 │1,943,3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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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出售變賣股票金額619 萬4035元,於96年10月15日提領帳戶│
│內657 萬9500元存入聖興皮革企業有限公司(即附表七編號2 、│
│3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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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龔有義之定存款項遭被告龔許麗鎔處分轉為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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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款項入帳日 │ 標的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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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10月8日 │解約定存轉為民雄│399,496元 │
│ │ │分行帳戶活期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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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同上 │ 同上 │3,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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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同上 │ 同上 │1,011,8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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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同上 │ 同上 │201,1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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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同上 │ 同上 │5,029,6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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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同上 │ 同上 │698,5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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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同上 │ 同上 │599,2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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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同上 │ 同上 │498,6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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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同上 │ 同上 │2,489,3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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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同上 │ 同上 │2,489,381元 │
├──┼──────┼────────┼─────────┤
│ 11 │ 同上 │ 同上 │2,986,705元 │
├──┼──────┼────────┼─────────┤
│ 12 │ 同上 │ 同上 │7,969,0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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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同上 │ 同上 │2,982,7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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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7年3月14日 │解約定存轉為嘉義│4,671,339元 │
│ │ │分行帳戶活期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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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7年3月21日 │ 同上 │189,9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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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同上 │ 同上 │290,0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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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同上 │ 同上 │82,3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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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起訴意旨漏載編號14至17部分,惟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
│ │罪關係,應予補充。 │
│ │編號1 至13解約定存轉活期剩餘金額共3,035 萬5,866 元│
│ │,於同日(96年10月8 日)轉帳3,100 萬至被告臺灣土地│
│ │銀行民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14解約定存轉活│
│ │期後剩餘金額4, 779,815元,於同日(97年3 月14日)轉│
│ │帳2,300,000 元、2, 479,000元至聖興公司土地銀行民雄│
│ │分行活存帳戶,編號15至17解約定存轉活期後剩餘金額 │
│ │563,124元於同日(97年3月21日)轉帳563,000元至聖興 │
│ │公司甲存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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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龔有義之基金為被告龔許麗鎔解約贖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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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款項入帳日 │ 基金標的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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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10月12日│富蘭克林坦伯頓│981,658元 │
│ │ │全球投資系列- │ │
│ │ │美國政府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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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同上 │群益創新科技基│295,331元 │
│ │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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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同上 │日盛上選基金 │302,9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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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同上 │富蘭克林坦伯頓│3,491元 │
│ │ │全球投資系列- │ │
│ │ │美國政府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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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年10月15日│ 公債款 │12,008,7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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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6年10月16日│德盛全球生技大│53,984元 │
│ │ │壩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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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同上 │ 同上 │105,9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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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同上 │德盛得利全球生│472,370元 │
│ │ │物科技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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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6年10月18日│宏利精選中華基│404,672元 │
│ │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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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同上 │ 同上 │67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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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6年10月12日│創新科技基金 │256,7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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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同上 │富蘭克林坦伯頓│311,480元 │
│ │ │成長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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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同上 │ 同上 │300,0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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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同上 │K拉丁基金 │335,581 元(誤載為 │
│ │ │ │335,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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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6年10月15日│JF南韓基金 │308,7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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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6年10月17日│JF菲律賓基金 │313,7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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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同上 │德盛老虎基金 │316,5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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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6年10月18日│美林新歐洲基金│316,9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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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同上 │先機亞太股票基│306,934元 │
│ │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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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總計解約贖回基金金額1807萬1483元,編號1至10贖回存 │
│ │入台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000000000000號、編號11至19贖│
│ │回至龔有義渣打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附表四(龔有義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外匯綜合存款,外幣定存解約轉活期及外幣基金解約贖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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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入帳 / 贖回日 │ 解約標的 │金額(外幣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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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10月8日 │歐元定存轉活期│19,306(EUR )(可用│
│ │ (入帳日) │ │餘額21,329.17 (EUR │
│ │ │ │),轉入附表六編號6 │
│ │ │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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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同上 │美元定存轉活期│20,382.03 (USD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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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同上 │紐幣定存轉活期│40,211.66 (NZ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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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同上 │紐幣定存轉活期│20,000(NZ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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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同上 │美元定存轉活期│27,100.12 (USD )(│
│ │ │ │連同編號2 可用餘額 │
│ │ │ │48221.12(USD )轉入│
│ │ │ │附表六編號1 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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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同上 │紐幣定存轉活期│10,000(NZD )(連同│
│ │ │ │編號3 、4 可用餘額 │
│ │ │ │70214.32(NZD ),轉│
│ │ │ │入附表六編號5 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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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上(贖回日)│富蘭克林坦伯頓│39,778.99(USD) │
│ │ │美國政府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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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同上 │環球沛智- 全球│16,966.32(EUR) │
│ │ │高收益歐元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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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同上 │ 同上 │46,758.36(EUR)(連同│
│ │ │ │編號8 可用餘額 │
│ │ │ │63,724.68 (EUR ),│
│ │ │ │轉入附表六編號8帳 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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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同上 │環球沛智- 全球│29,001.32(USD) │
│ │ │新興市場智基債│ │
│ │ │券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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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同上 │環球沛智- 全球│24,576.86(USD) │
│ │ │新興市場智基債│ │
│ │ │券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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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同上 │JF東協基金 │10,132.31(USD)(連同│
│ │ │ │編號7、10、11可用餘 │
│ │ │ │額103,630.92(USD) │
│ │ │ │,轉入附表六編號7帳 │
│ │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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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同上 │JF日本基金 │4,963,760(JP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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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同上 │景順日本增長A │5,233,373(JPY) │
│ │ │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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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同上 │JF日本小型企業│1,531,493(JPY) │
│ │ │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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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同上 │JF日本科技基金│6,194,278(JP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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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同上 │JF日本小型企業│204,195(JPY)(連同編│
│ │ │基金 │號13至16可用餘額 │
│ │ │ │18,127,099(JPY )轉│
│ │ │ │入附表六編號9 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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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同上 │富達日本基金 │1,493,215(JPY) │
│ │ │ │ │
├──┼───────┼───────┼──────────┤
│ 19 │ 同上 │摩根富林明東歐│20,624.68(EUR)可用餘│
│ │ │基金 │額(含利息)20674.15│
│ │ │ │(EUR ),轉入附表六│
│ │ │ │編號13、16、17 │
├──┼───────┼───────┼──────────┤
│ 20 │ 同上 │摩根富林明拉丁│15,180.49(USD) │
│ │ │美洲基金 │ │
├──┼───────┼───────┼──────────┤
│ 21 │ 同上 │JF印度基金 │14,644.93(USD)連同編│
│ │ │ │號20可用餘額(含利息│
│ │ │ │)29952.17(USD), │
│ │ │ │轉入附表六編號10、11│
│ │ │ │帳戶 │
├──┼───────┼───────┼──────────┤
│ 22 │ 同上 │富達日本潛力優│378,838(JPY) │
│ │ │勢基金 │ │
├──┼───────┼───────┼──────────┤
│ 23 │ 同上 │富達日本基金 │290,065(JPY)連同編號│
│ │ │ │18、22可用餘額(含利│
│ │ │ │息)2,162,118(JPY │
│ │ │ │),轉入附表六編號12│
│ │ │ │、14帳戶 │
├──┼───────┼───────┼──────────┤
│ 24 │97年2 月15日(│環球沛智- 全球│40.5(AUD) (轉入附表│
│ │入帳日) │高收益歐元基金│六編號15帳戶) │
├──┼───────┼───────┼──────────┤
│ 25 │97年4 月18日(│信託部(TRUS │9,723.55(USD) 轉入附│
│ │入帳日) │TDEPT ) │表六編號18帳戶 │
├──┼───────┼───────┼──────────┤
│ 26 │96年10月8 日(│富蘭克林坦伯頓│981,658(USD) │
│ │贖回日) │美國政府基金 │ │
├──┼───────┼───────┼──────────┤
│ 27 │ 同上 │德盛德利全球生│472,370(USD) │
│ │ │物科技 │ │
├──┼───────┴───────┴──────────┤
│備註│起訴意旨漏載編號 1 至 3、11、26-27 部分,惟與起訴部 │
│ │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予補充。 │
└──┴──────────────────────────┘
附表五(龔有義名下帳戶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存款遭被告龔許麗鎔轉帳部分):
┌──┬──────┬─────────┬────────┐
│編號│ 轉帳日 │轉入帳戶 │金額 │
├──┼──────┼─────────┼────────┤
│1 │96年10月8日 │龔許麗鎔臺灣土地銀│2,000,000元 │
│ │ │行民雄分行活期存款│ │
│ │ │帳戶000000000000號│ │
├──┼──────┼─────────┼────────┤
│2 │ 同上 │ 同上 │1,000,000元 │
├──┼──────┼─────────┼────────┤
│3 │ 同上 │龔信泓臺灣土地銀行│1,000,000元 │
│ │ │民雄分行活期存款帳│ │
│ │ │戶000000000000號 │ │
├──┼──────┼─────────┼────────┤
│4 │ 同上 │龔許麗鎔臺灣土地銀│31,000,000元 │
│ │ │行民雄分行活期存款│ │
│ │ │帳戶000000000000號│ │
├──┼──────┼─────────┼────────┤
│5 │96年10月15日│聖興皮革公司土地銀│1,700,000元 │
│ │ │行民雄分行甲存帳戶│ │
│ │ │000000000000號 │ │
├──┼──────┼─────────┼────────┤
│6 │ 同上 │ 同上 │1,300,000元 │
├──┼──────┼─────────┼────────┤
│7 │96年10月16日│ 同上 │3,000,000元 │
├──┼──────┼─────────┼────────┤
│8 │96年10月17日│ 同上 │3,000,000元 │
├──┼──────┼─────────┼────────┤
│9 │96年10月18日│ 同上 │3,000,000元 │
├──┼──────┼─────────┼────────┤
│10 │96年10月19日│ 同上 │2,300,000元 │
├──┼──────┼─────────┼────────┤
│11 │96年12月27日│ 同上 │677,000元 │
├──┼──────┼─────────┼────────┤
│12 │97年3月18日 │龔許麗鎔臺灣土地銀│500,000元 │
│ │ │行民雄分行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3 │ 同上 │ 同上 │428,000元 │
├──┼──────┼─────────┼────────┤
│14 │97年3月20日 │ 同上 │459,000元 │
├──┼──────┼─────────┼────────┤
│15 │ 同上 │聖興皮革公司土地銀│444,000元 │
│ │ │行民雄分行甲存帳戶│ │
│ │ │000000000000號 │ │
├──┼──────┼─────────┼────────┤
│16 │97年3月24日 │龔許麗鎔臺灣土地銀│735,000元 │
│ │ │行民雄分行帳戶 │ │
│ │ │000000000000號 │ │
├──┼──────┼─────────┼────────┤
│17 │97年4月24日 │聖興皮革公司土地銀│294,000元 │
│ │ │行民雄分行甲存帳戶│ │
│ │ │000000000000號 │ │
├──┼──────┼─────────┼────────┤
│18 │97年3月14日 │ 同上 │2,300,000元 │
├──┼──────┼─────────┼────────┤
│19 │ 同上 │ 同上 │2,479,000元 │
├──┼──────┼─────────┼────────┤
│20 │97年3月21日 │ 同上 │563,000元 │
├──┼──────┼─────────┼────────┤
│ │ │ │總計轉帳金額 │
│ │ │ │5,817 萬9,000 元│
└──┴──────┴─────────┴────────┘
附表六(龔有義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內之存款遭被告龔許麗鎔轉帳部分):
┌──┬──────┬─────────┬────────┐
│編號│轉帳日 │ 轉入帳戶 │金額(外幣別) │
├──┼──────┼─────────┼────────┤
│ 1 │96年10月8日 │龔許麗鎔臺灣土地銀│48,221.12(USD) │
│ │ │行嘉義分行外幣帳戶│ │
├──┼──────┼─────────┼────────┤
│ 2 │ 同上 │ 同上 │7,5531(JPY) │
├──┼──────┼─────────┼────────┤
│ 3 │ 同上 │ 同上 │476.72(AUD) │
├──┼──────┼─────────┼────────┤
│ 4 │ 同上 │ 同上 │0.06(CAD) │
├──┼──────┼─────────┼────────┤
│ 5 │ 同上 │ 同上 │70,214.32(NZD) │
├──┼──────┼─────────┼────────┤
│ 6 │ 同上 │ 同上 │21,329.17(EUR) │
├──┼──────┼─────────┼────────┤
│ 7 │96年10月16日│聖興皮革公司臺灣土│103,630.92(USD │
│ │ │地銀行外幣帳戶 │) │
├──┼──────┼─────────┼────────┤
│ 8 │ 同上 │ 同上 │63,724.68(EUR) │
├──┼──────┼─────────┼────────┤
│ 9 │ 同上 │ 同上 │18,127,099(JPY │
│ │ │ │) │
├──┼──────┼─────────┼────────┤
│ 10 │97年3月17日 │龔有義土地銀行民雄│16,000(USD) │
│ │ │分行帳戶 │ │
├──┼──────┼─────────┼────────┤
│ 11 │97年3月18日 │ 同上 │13,952.17 (USD │
│ │ │ │) │
├──┼──────┼─────────┼────────┤
│ 12 │97年3月19日 │ 同上 │1,500,000(JPY) │
├──┼──────┼─────────┼────────┤
│ 13 │97年3月20日 │ 同上 │5,000(EUR) │
├──┼──────┼─────────┼────────┤
│ 14 │ 同上 │ 同上 │662,211(JPY) │
├──┼──────┼─────────┼────────┤
│ 15 │97年3月21日 │ 同上 │40.5(AUD) │
├──┼──────┼─────────┼────────┤
│ 16 │ 同上 │ 同上 │10,000(EUR) │
├──┼──────┼─────────┼────────┤
│ 17 │97年3月24日 │ 同上 │5,674.15(EUR) │
├──┼──────┼─────────┼────────┤
│ 18 │97年4月24日 │ 同上 │9,723.55(USD) │
└──┴──────┴─────────┴────────┘
附表七、偽造文書內容:
┌─┬────┬────────┬─────┬──────┬───┐
│序│日期 │偽造之文書 │金額(新臺│署押/印文 │備註 │
│號│ │ │幣) │ │ │
├─┼────┼────────┼─────┼──────┼───┤
│01│96.10.0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450,000 │「龔有義」印│ │
│ │ │(竹南分行)取款│ │文1 枚 │ │
│ │ │憑條 │ │ │ │
├─┼────┼────────┼─────┼──────┼───┤
│02│96.10.15│彰化銀行(北港分│6,579,500 │「龔有義」印│ │
│ │ │行)存摺支取 │ │文1 枚 │ │
├─┼────┼────────┼─────┼──────┼───┤
│03│96.10.15│彰化銀行(北港分│6,579,500 │「龔有義」署│註明代│
│ │ │行)匯款申請書(│ │押1 枚 │理人龔│
│ │ │代收入傳票) │ │ │許麗容│
├─┼────┼────────┼─────┼──────┼───┤
│04│96.10.2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800,000 │「龔有義」印│ │
│ │ │(竹南分行)取款│ │文2 枚 │ │
│ │ │憑條 │ │ │ │
├─┼────┼────────┼─────┼──────┼───┤
│05│96.10.3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50,000 │「龔有義」印│ │
│ │ │(竹南分行)取款│ │文1 枚 │ │
│ │ │憑條 │ │ │ │
├─┼────┼────────┼─────┼──────┼───┤
│06│96.11.0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18,200 │「龔有義」印│ │
│ │ │(嘉義分行)取款│ │文2 枚 │ │
│ │ │憑條 │ │ │ │
├─┼────┼────────┼─────┼──────┼───┤
│07│96.11.19│嘉義縣民雄鄉農會│60,400 │「龔有義」印│ │
│ │ │存款取款憑條 │ │文1 枚 │ │
├─┼────┼────────┼─────┼──────┼───┤
│08│96.11.2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12,100 │「龔有義」印│ │
│ │ │提款憑證 │ │文1 枚 │ │
├─┼────┼────────┼─────┼──────┼───┤
│09│96.12.28│郵政(民雄頭橋郵│33,650 │「龔有義」印│ │
│ │ │局)存簿儲金提款│ │文1 枚 │ │
│ │ │單 │ │ │ │
├─┼────┼────────┼─────┼──────┼───┤
│10│97.02.26│合作金庫銀行(南│17,500 │無 │影本上│
│ │ │嘉義分行)取款憑│ │ │未見印│
│ │ │條 │ │ │文或署│
│ │ │ │ │ │押 │
├─┼────┼────────┼─────┼──────┼───┤
│11│97.03.14│嘉義縣民雄鄉農會│158 │「龔有義」署│ │
│ │ │取款憑條( 結清申│ │押1 枚,「龔│ │
│ │ │請書) │ │有義」印文2 │ │
│ │ │ │ │枚 │ │
├─┼────┼────────┼─────┼──────┼───┤
│12│97.03.14│土地銀行(嘉義分│2,479,000 │「龔有義」印│ │
│ │ │行)提款憑條 │ │文1 枚 │ │
├─┼────┼────────┼─────┼──────┼───┤
│13│97.03.14│土地銀行(嘉義分│2,300,000 │「龔有義」印│ │
│ │ │行)提款憑條 │ │文1 枚 │ │
├─┼────┼────────┼─────┼──────┼───┤
│14│97.03.21│土地銀行(嘉義分│563,000 │「龔有義」印│ │
│ │ │行)提款憑條 │ │文1 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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