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訴,728,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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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學迪
具 保 人 潘怡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怡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潘怡安因被告李學迪違反森林法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9年9月9日繳納現金具保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上揭違反森林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然被告經本院指定準備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期日督促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具保人經合法送達後仍未偕同被告到庭,且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10000321號)、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函附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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