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訴,776,201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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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長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長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由被告簡長富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是加計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2 日,及100 年12月17日為週六之例假日,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0 年12月19日屆滿。

而被告於100 年12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不服本件判決等語,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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